2005/4/6
 

生命權與生命自主權
夏忠堅

昏迷15年的佛羅里達州女植物人泰莉,其生命權及生命自主權引發激烈的道德和法律論戰。這個案子至少曾在6個不同法院審議,牽扯19名法官。除了法院外,國會、佛州州長乃至美國總統也都涉入。

泰莉1990年因體內鉀失衡致心跳暫停,結果腦缺氧而變成永久植物人。泰莉能自行呼吸,但必須仰賴餵食管提供營養和水分,醫生宣布泰莉已呈永久植物人狀態。泰莉的丈夫麥可主張,泰莉生前曾表示不願接受過度醫療維生,因此必需尊重個人的生命自主權,讓泰莉安樂死。然而泰莉的父母辛德勒夫婦是虔誠天主教徒,拒絕接受醫生判定。他們說,泰莉會笑、會,哭且對他們說的話有反應,總有一天會醒過來。兩人為了女兒的生命權及生命自主權與女婿纏訟多年。

泰莉在2001年被拔管,兩天後法官下令恢復插管。2003年10月泰莉又被拔管,她父母積極奔走,力求佛州州長傑伯出面干預,阻止她遭到慢慢餓死。傑伯遂推動「泰莉法」,6天後,泰莉恢復插管。然而,本案在2004年9月又出現高潮,佛州最高法院裁定傑伯越權,並宣布「泰莉法」違憲。今年2月25日巡迴法院法官葛瑞爾下令在3月18日必須拔除泰莉的餵食管,並在拔管後的13天後宣告不治。

本案引起全美乃至全球的關注。美國聯邦眾議院3月18日發出傳票,企圖阻止醫生執行法院的判決。布希總統也公開宣佈反對拔除餵食管,但聯邦最高法院以拒絕受理本案的上訴。有線電視新聞網、今日美國報與蓋洛普合辦的民調則顯示,近六成民眾認為應該拔除泰莉的餵食管,並表示若孩子或配偶遭遇同樣狀況也會這麼做。

人類到底有沒有生命權及生命自主權?人是上帝照祂形象與樣式造的,因此,人類當然有生命權。誰能剝奪人的生命呢?不可殺人是上帝的誡命(出20:13)上帝要人類尊重生命、尊重上帝對生命獨特的創造(創9:4-6)。對於泰莉的生命權,人怎能剝奪?拔除餵食管,讓一個人餓死、脫水而死,人有這樣的權力嗎?人不能扮演上帝!

但是像植物人一樣的活著,實在活得沒有尊嚴、活得痛苦,甚至是生不如死,難道人沒有生命自主權,決定自己要如何活、如何死嗎?

人照著上帝所定的日子來到地上(詩139:13-16),也照著上帝所定的日子歸於塵土(詩90:3;傳3:2;雅4:13-15),上帝才對人有生命主權,人對別人或對自己怎能有生命主權或生命自主權?人怎能有智慧判定怎樣的活才是有尊嚴、不痛苦?尊嚴與痛苦可有客觀標準?如果,人對別人或對自己有生命主權或生命自主權,那麼自殺就可以成為高尚品德,人就可以隨意自殺;甚至人也可以隨自己看法判定別人生不如死而使之死(如希特勒的種族淨化)。人怎能扮演上帝!

可是從另一個觀點來說,醫學科技的進步及醫療保險的普及,使「過度醫療」成為新的問題,體外呼吸器、體外維生系統使生命「勉強」繼續生存,豈不也是人在扮演上帝的角色?

當然再談下去會出現更多的技術問題,什麼才算「過度」?如何判定?技術問題雖然複雜,但總是必需討論,必需在神學、醫學、倫理之間尋求平衡點與共識。也許比較好的答案是:醫療科技在投入搶救生命與安寧死亡之間,都需要投入資源與努力,使安寧死亡能平衡、減少過度醫療。

(僅推介「天堂的階梯;天下出版」,雖然觀點不全然合乎聖經,但值得一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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